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983号
原告: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29134621。
法定代表人:叶铮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孚美、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东。
被告:项爱妹。
被告:李文静。
被告:李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东、项爱妹、李文静、李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3100元,减半收取1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跃飞
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
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