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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983号

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永东、项爱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李永东,项爱妹,李文静,李文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983号

原告: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石牛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29134621。

法定代表人:叶铮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孚美、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永东。

被告:项爱妹。

被告:李文静。

被告:李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东、项爱妹、李文静、李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浙侨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3100元,减半收取1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跃飞

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

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