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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365号

杨勤俭申请执行兴平市五谷粗粮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勤俭,兴平市五谷粗粮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杨勤俭,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五谷粗粮王食品有限公司。杨勤俭依据生效的(2016)陕0481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兴平市五谷粗粮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件款人民币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81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新党

审判员 杨豫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严科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