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2090号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小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兆贵,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杨祎清(系被告刘兆贵之妻),1968年7月2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兆贵、杨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兆贵、杨祎清的银行存款267699.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兆贵、杨祎清的银行存款267699.7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湖南创安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涟源市石马山镇东郊村034幢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涟房权证2005字第××号)。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转让、抵押、出租、出借等形式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慧
审 判 员 肖益辉
代理
审判员 曾大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魏亚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