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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民初418号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41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