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41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芳 来自: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1民初418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建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