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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811号之一

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仙美村留安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2828288L。法定代表人袁春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哲,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办事处坵洋村,组织机构代码:71732789-5。法定代表人黄奕菊,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和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南安市美林兴华茶厂名下无房产、国土、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不在家,去向不明,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福建迪赛尔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阿瑶

审判员  黄景山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