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诗飞,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曹飞,男,1981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诗飞与被执行人曹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翰
审判员 周裕新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