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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662号

申请执行人李大领与被执行人黄国夺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大领,黄国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领,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黄国夺,又名黄国铎,男,汉族,1965年2月1日生。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驻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国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应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73432.71元本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4.8元、执行费1068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大领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国夺开展执行工作,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国夺现在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66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安喜

审判员  刘根群

审判员  王志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康 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