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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77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与杨传德、于真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杨传德,于真真,杨永海,张芳,杨善军,张秀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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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77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3号。法定代表人吕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春勇,北京市惠诚(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传德。被申请人于真真。被申请人杨永海。被申请人张芳。被申请人杨善军。被申请人张秀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以公司资信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