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保70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曹永增,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曹坊镇上曹村山下***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熙,福建律慧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
申请人:吴雪英,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现住福建省宁化县,曹永增与江优发、吴雪英、聂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闽0424民初864号民事裁定,2016年7月29日冻结了吴雪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宁化曹坊营业所账号为62×××77的银行账户以人民币152,300元为限的存款(已冻结140,958.98元)。曹永增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永增以其已和江优发、吴雪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申请解除对江优发、吴雪英、聂建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雪英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宁化支行曹坊营业所账号为62×××77的银行账户以人民币152,300元为限的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282元,由申请人曹永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辉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叶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