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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辖终71号

许明法、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明法,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明法,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绍希,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号*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

上诉人许明法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2民初494号移送管辖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只是通过网络平台订购食品,因被告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没有供货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催告该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前交货,否则自动解除合同。原告经催告被告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仍不供贷,合同还未实际履行,所以没有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即不符合以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均成立。因两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根据本案实际,该院决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被告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许明法上诉称,讼争买卖合同的订单约定收货地为广东省雷州新城派出所,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雷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与第三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并没有改变讼争合同的履行地为雷州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等规定,由于原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雷州,且广东省雷州是讼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故原告选择向其住所地(合同收货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定管辖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上诉人许明法在向原审法院起诉时称,其通过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秒杀了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品,并通过在线方式支付了10958.3元,订单的收货地均为雷州,但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标的物。请求判决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拒绝交付标的物的行为违约,并退一赔三。判决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增加赔偿其损失一万元,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许明法的诉讼请求,本案上诉人许明法称通过在线方式支付了10958.3元,订单的收货地均为雷州,但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标的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鉴于上诉人许明法起诉时表明已支付了货款,被上诉人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对此并没有否认,被上诉人天津赛维尔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实际履行不影响本案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上诉人许明法选择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许明法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2民初4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陈湛雅

审判员  李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黎锦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