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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6807号

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政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政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8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小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政霖。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政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政霖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

一、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共计人民币15212.6元及滞纳金人民币5115.44元;

二、双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元、公告人民币390元;

四、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4.91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政霖人民币21208.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赖健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颜 杰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