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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975号之一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之东方国际家具汇展中心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之东方国际家具汇展中心有限公司,陈忠兴,陈素霞,佛山市顺德区穗麒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法定代表人钟炳燊。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之东方国际家具汇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路口。法定代表人劳妙玲。被执行人陈忠兴,男,汉族,住禅城区,被执行人陈素霞,女,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穗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50号商铺15。法定代表人陈素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穗麒贸易有限公司,陈素霞,陈忠兴,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之东方国际家具汇展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242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振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