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龙,男,1987年6月6日生。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振兴街北湖路北。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被执行人谢振东,男,1985年11月3日生。住新蔡县运管所西侧路北宏达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5********。申请人杨建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振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执字第6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审判员 王长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