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民终1320号

钱盛华与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1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九天庙街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892228-7。法定代表人刘镇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树平,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盛华,男,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上诉人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盛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树平、被上诉人钱盛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造成钱盛华经济损失计算标准依据不足,应当结合案涉房屋地理位置、实际面积及涉及拆迁等情况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5)宣区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郑晓鸣

代理

审判员  雷 鹏

代理

审判员  宋凯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