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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2198-2号

付长清、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长清,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198-2号

申请执行人:付长清,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兆洪,经理。本院在执行付长清与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65925.78元及利息,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本院依法把被执行人齐河开发区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录入为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联全

审判员  张万全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