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8795号

唐俊峰上诉刘光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俊峰,刘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8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俊峰,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光海,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唐俊峰因与被上诉人刘光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40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俊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唐俊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俊峰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丽丽

审判员  张清波

审判员  杨 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