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郑兴莲。
被执行人:叶含彬。申请执行人郑兴莲与被执行人叶含彬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6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