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9-1149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姚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仅办公不得生产)。法定代表人黄荣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十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十一案共计550元(已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
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