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议执字第466-1号申请执行人胡方圆,农民。被执行人吕玉召,农民。申请执行人胡方圆与被执行人吕玉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邳议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法律文书主文中载明:“一、被告吕玉召偿还原告胡方圆借款35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6年2月10日前付清。如被告吕玉召到期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原告胡方圆可就未得款项提前合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胡方圆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吕玉召负担(原告胡方圆已垫付,被告吕玉召于最后一批履行款到期时一并给付)。”2015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胡方圆以被执行人吕玉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本院于2016年8月2日查封登记为被执行人吕玉召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XXX第XXX幢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后通知申请执行人缴费评估,申请人在新疆哈密,暂时不能回家。告知其程序性终结,申请人同意。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议执字第46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孙 双执行员 魏 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明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