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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866号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866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盛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