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866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盛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婷婷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866号原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盛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次起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