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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1984号

江宝贤与包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宝贤,包小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民初1984号

原告:江宝贤。

被告:包小和。

原告江宝贤与被告包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依据借条等证据材料,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50000元、利息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济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宝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小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宝贤与被告包小和系朋友关系,自2011年起双方存在多笔借贷关系。第一笔借款:2011年3月18日,被告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到原告借款200000元。当天,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152000元,其余48000元作为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200000元的借条。2012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借28000元现金,加上未付的本金及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300000元的借条。2013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元后,预先扣除96000元的利息,被告向其出具了一份400000元的借条。2015年3月18日,经过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650000元的借条,约定于2016年3月18日归还借款,未约定利息。第二笔借款:2011年7月28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天,原告向被告汇款152000元,其余48000元作为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之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32000元。2015年1月26日,被告经过结算,向原告出具一份400000元的借条,约定于2016年1月26日归还,未约定利息。第三笔借款:2015年8月10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汇款304000元,其余96000元作为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400000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8月8日,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原告江宝贤在向被告包小和出借200000元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48000元利息,应将实际出借的152000元认定为借款本金。第一笔借款的本金为:(152000+28000+4000)*(1+24%*4)=360640元。第二笔借款的本金为:(152000+28000+4000)*(1+24%*3.5)=338560元。第三笔借款的本金为实际支付的304000元。其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出具的三份借条均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请求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包小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小和归还原告江宝贤借款本金1003200元、利息16918.2元,并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9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江宝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包小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江宝贤负担3205元,被告包小和负担6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济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栋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