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令厚,男,1990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春县。曾因盗窃于2010年9月27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诈骗于2012年3月1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4年6月11日、2015年3月4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十二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抓获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令厚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培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令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苏令厚携带液压剪等工具,到丰泽区兰台路利华大厦院内,采用剪接电门线的手段,窃走被害人陈某1停放于该处的苏琪尔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70元)。2、2016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苏令厚携带上述工具,到上述相同地点,采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窃走被害人林某1停放于该处的圣驹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8元)。3、2016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苏令厚携带上述工具,到鲤城区湖滨花苑A栋楼梯口,采用撬锁、剪接电门线等作案手段,窃走被害人吴某停放于该处的圣驹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4、2016年3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苏令厚携带上述工具,到丰泽区中升花园2栋2楼楼梯口,利用他人未上锁之机,窃走被害人陈某2停放于该处的烨圣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5、2016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苏令厚携带上述工具,到鲤城区西湖盛荣花苑二期11栋C楼楼梯对面储藏间外,采用撬锁、剪接电门线等作案手段,窃走被害人黄某停放于该处的圣驹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6元)。6、2016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苏令厚携带上述工具,到丰泽区兰台路利华大厦院内,采用剪接电门线的手段,窃走被害人傅某停放于该处的心艺牌电动车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4元)。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苏令厚在鲤城区美食街国泰小区附近被公安侦查人员抓获。从被告人苏令厚处提取并扣押到黑色公文包1个,内装有作案工具液压剪1把、钳子1把、螺丝刀1把、折叠剪刀1把、一次性口罩1袋。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令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面材料、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惠安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临时行驶证、收款收据、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照片、被害人陈某1、林某1、吴某、陈某2、黄某、傅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苏令厚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令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令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令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苏令厚还曾有盗窃、诈骗的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令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苏令厚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0688元,发还被害人(其中陈聪强2970元、林一燕2208元、吴丽梅500元、陈素云5**元、黄少雄2256元、傅钰婷2254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公文包1个,液压剪1把、钳子1把、螺丝刀1把、折叠剪刀1把、一次性口罩1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蔡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少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