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454号
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广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静,女,县电厂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华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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