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212号
原告:曹雪华。
委托代理人:陈智,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敏。
被告:王丹丽。
原告曹雪华为与被告蔡敏、王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一、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蔡敏、王丹丽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1月28日,被告蔡敏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蔡敏、王丹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曹雪华借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蔡敏、王丹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乐思波
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
人民陪审员 杨素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