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1036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詹进福,崇阳县沙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王进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娄 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