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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4742号

刘素霞、胡九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素霞,胡九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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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4742号

申请执行人:刘素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素霞与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现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恒��国际广场××室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恒丰国际广场××室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