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4742号
申请执行人:刘素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素霞与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临兰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现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恒��国际广场××室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胡九伟(又名胡伟)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恒丰国际广场××室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