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法定代表人路晓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统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元路66号1408室。法定代表人姜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统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4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依法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内容,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供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管辖约定条款约定未违反专��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应当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因合同中的供方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行政区域,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彩玲
审 判 员 程 冬
代理
审判员 孙叶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