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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227号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27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罗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