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27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罗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雅 来源: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227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罗某,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茂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