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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458号

谢松柏与石熊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松柏,石熊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458号原告谢松柏,男,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石熊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松柏诉被告石熊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8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明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