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458号原告谢松柏,男,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石熊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松柏诉被告石熊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8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明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