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2民初752号

王智勇与张铁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智勇,张铁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2民初752号

原告:王智勇,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铁治,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智勇与被告张铁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智勇、被告张铁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退伙款项100000元及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原、被告在沙共同投资养鸡,在养殖过程中大部分时间由原告与其父母管理,开始产蛋后,因当时行情好,鸡蛋价格较高,被告对原告故意瞒报压低价格,从中赚取差价,且不给原告基本生活费。被告为了达到独自占有利益的目的,于2015年3月将原告从鸡场赶走,且拒不退还原告出资款。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100000元欠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引起诉讼。

被告辩称,1.原告所称不属实,被告与原告系合伙关系,无义务给其生活费,鸡蛋价格受市场调控,被告从未压低价格赚取差价,被告也没有刁难原告将其赶出鸡场;2.原告退伙时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100000元的欠条一份,但之后鸡和鸡蛋落价,被告没有挣到预期利润反而赔了很多钱,100000元的款项被告没法还给原告。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与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农历7月初1合伙养鸡,2015年3月27日双方经过清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退伙款项1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款100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双方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原告退伙。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散伙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退伙款项100000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内偿还,此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欠条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向原告偿还其所欠的退伙款项1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退伙款项100000元及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铁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智勇偿还退伙款项1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退伙款项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被告张铁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虎智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