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24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重庆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一淋,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魏小红,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46号1幢42-1。法定代表人徐学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唐一淋、被告魏小红、被告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一淋、被告魏小红、被告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一淋、被告魏小红、被告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唐一淋、被告魏小红、被告重庆正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阳文敏
书 记 员 罗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