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刑初35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4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3月29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3月29日被留置盘问,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欠其钱款一直未还,后纠集被告人张某等人至昆山市巴城镇正仪腾龙网吧,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本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花园一区71幢XXX室、通安镇东塘路18号红月亮商务宾馆302房间等地限制被害人李某某人身自由,索要欠款并让李某某写下欠条,拘禁时间持续至2016年3月29日23时许,长达50余小时。在此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擦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欠其钱款一直未还,后纠集被告人张某等人至昆山市巴城镇正仪腾龙网吧,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至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华通花园一区71幢XXX室、通安镇东塘路18号红月亮商务宾馆302房间等地限制被害人李某某人身自由,索要欠款并让李某某写下欠条,拘禁时间持续至2016年3月29日23时许,长达50余小时。在此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擦伤。经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给被告人谢某某的借条1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利、郭某某、陈某某、袁某、夏某某、王某某、谢某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照片,被害人李某某的病历、影像诊断报告单,借条,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红月亮商务宾馆旅客入住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为索取债务共同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均积极实施了扣押、看管被害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张某的作用小于被告人谢某某,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谢某某还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人轻微伤,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借条一份,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龚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