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刘勇与被执行人王玉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勇,王玉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新荣街法院。被执行人王玉滨,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申请执行人刘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勇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芬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勇发现被执行人王玉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宏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薛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