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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454号

尹建敏与万云帅、王卉、姚胜春、故城县中磊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建敏,万云帅,王卉,姚胜春,故城县中磊仓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尹建敏。被执行人万云帅。被执行人王卉。被执行人姚胜春。被执行人故城县中磊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第一项所确定义务未履行部分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云帅、王卉、姚胜春、故城县中磊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5715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清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