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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6执恢63号

执行人石仕成、唐如凤、石祖成、石祖林、陈意恩与被执行人丁申成、陈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如凤,石仕成,石祖成,石祖林,陈意恩,丁申成,陈桂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唐如凤,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仕成,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祖成,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祖林,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意恩,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丁申成,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桂林,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仕成、唐如凤、石祖成、石祖林、陈意恩与被执行人丁申成、陈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丁申成、陈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吿财产令,责令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赔偿款27864.60元,申请费31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桂林己给付赔偿款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桂林在银行有存款(已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茬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0)平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秦申请费318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陈桂林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开明

代理

审判员  周 诚

代理

审判员  吴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