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唐如凤,女,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仕成,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祖成,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祖林,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意恩,女,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丁申成,男,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桂林,男,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石仕成、唐如凤、石祖成、石祖林、陈意恩与被执行人丁申成、陈桂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丁申成、陈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吿财产令,责令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赔偿款27864.60元,申请费318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桂林己给付赔偿款1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桂林在银行有存款(已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茬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0)平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秦申请费318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陈桂林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开明
代理
审判员 周 诚
代理
审判员 吴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小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