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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601号

杨树忠、王铜魁等与涉县瑞源二手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贾武林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树忠,王铜魁,涉县瑞源二手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贾武林,李银魁,郭庆丰,安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6民初1601号原告杨树忠,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工人,住涉县。原告王铜魁,男,1967年6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东海,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瑞源二手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源公司),地址涉县更乐镇红街村西309国道东。法定代表人郭庆丰,公司董事长。被告贾武林,男,1962年12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李银魁,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涉县。被告郭庆丰,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涉县瑞源二手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安秀英,女,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杨树忠、王铜魁诉被告涉县瑞源二手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贾武林、李银魁、郭庆丰、安秀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树忠、王铜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海、被告瑞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丰、李银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武林、安秀英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7日,原告同被告瑞源公司签订承建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建该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原告交付保证金50万元,如二手车市场不能承建,瑞源公司应按月息2分退还保证金和利息,被告贾武林和李银魁作为担保人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杨树忠汇入被告郭庆丰个人账号50万元保证金,之后,因瑞源公司原因,合同不能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及利息,瑞源公司承诺在2016年4月30日前还本付息,至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5月22日,原告追加郭庆丰、安秀英为被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瑞源公司偿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贾武林、李银魁、郭庆丰、安秀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瑞源公司辩称,起诉借款50万元是事实,但是说我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是不真实的,50万元我只用了20万元,担保人贾武林用了30万元,李银魁没有责任。20万元我分三次还了原告18万元,分别是2015年10月30日还3万元,2016年4月16日还5万元、2016年4月26日还10万元。2014年10月17日我借原告50万元当天,被告贾武林用了30万元。30万元应该由贾武林个人承担本金和利息,20万元由涉县瑞源二手车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金和利息。

被告李银魁辩称,起诉状起诉是事实,我不该承担责任,50万元是保证金,因为图纸没有进厂,50万元应该由郭庆丰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贾武林、安秀英未提交答辩状、证据,庭审时缺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4年10月17日承建协议。证明原告确实交了保证金,合同没有履行,被告应该返还50万元本金和利息。2、2016年4月1日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个人和瑞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转账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原告通过转账给被告50万元事实。经组织质证,被告瑞源公司、郭庆丰、李银魁对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瑞源公司、郭庆丰提交了以下证据:1、银行转账单三份,证明偿还原告18万元事实。2、2014年12月22日贾武林打的欠条,证明贾武林在借款当天取走30万元。经组织质证,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明目的有异议,18万元是利息款不是本金。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50万元的用途体现贾武林用了30万元是郭庆丰和贾武林之间个人行为,不能抗辩偿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相应责任。被告李银魁的质证意见为:对证1无异议,证2我不知道,50万元是承建招标保证金,我不知道郭庆丰本人借给贾武林了。原告方证人李保安出庭称,郭庆丰借王铜魁50万元,贾武林是担保人,王铜魁、郭庆丰、贾武林三人达成协议,郭庆丰、贾武林承诺于2015年5月以前还清借款。我和王铜魁找被告贾武林要过钱。经组织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李银魁认为我只是担保王铜魁,如果图纸没有变化,按期进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瑞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了承建协议,内容为:甲方:涉县瑞源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杨树忠王铜魁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达成如下初步协议:

一、甲方原则同意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大厅、办公楼等)通过招标方式归乙方承建。

二、乙方需在2014年10月17日交甲方保证金伍拾万元整(在招标时可抵质保金)。

三、前期围墙、清地表甲方需在此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并保证乙方顺利进场。

四、乙方若按设计拦标价不能承建,甲方应按月息2分退还保证金和利息。

五、具体承建合同按国家规定另签合同。甲方负责人郭庆丰并加盖瑞源公司公章,乙方负责人王铜魁,担保人贾武林、李银魁,2014年10月17日。贾武林、李银魁认可担保人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当天,杨树忠通过银行账号向郭庆丰转账50万元。之后,因被告方原因原告未能按期入场承建二手车交易市场。2016年4月1日瑞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叫郭庆丰,是涉县瑞源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2014年10月17日与杨树忠、王铜魁达成的承建协议,我欠杨树忠、王铜魁保证金50万元,现承诺在2016年4月30日前本息还清,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承诺人涉县瑞源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丰,2016年4月1日。原告认可2015年11月30日收到被告瑞源公司3万元,2016年4月16日收到瑞源公司5万元,2016年4月26日收到瑞源公司10万元。但原告称收到的钱是利息。被告郭庆丰提供了欠条一份:今欠到郭庆丰现金叁拾万元整,月息2分,起借期2014年10月17号贾武林2014.12.22号。2016年5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瑞源公司签订了承建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其转账50万元保证金,原告没有承建该工程且没有过错,瑞源公司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提交的50万元保证金,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双方对该事实均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截止2016年4月26日,瑞源公司分三次共给付原告18万元,瑞源公司称是偿还原告的本金,原告称是偿还利息,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瑞源公司应先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4月26日,瑞源公司应支付原告利息共计173330元,支付本金6670元。承建协议约定的担保人是贾武林和李银魁,二人均认可担保人处是其签名,故应对偿还保证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故二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源公司及郭庆丰辩称,原告转账的50万元,贾武林使用了30万元,并向郭庆丰出具了欠据,故3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应有贾武林偿还,郭庆丰提供的欠据不能证明与本案原告之间的关系,故被告瑞源公司及郭庆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是与瑞源公司签订的承建协议,现原告要求瑞源公司的股东郭庆丰和安秀英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树忠、王铜魁保证金49333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二、被告贾武林、李银魁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涉县瑞源二手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贾武林、李银魁负担8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