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号门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建云洁,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建云洁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7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深圳,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证明被上诉人罗建云洁岗位发生变动,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工作地点变更至北京,上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