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518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
负责人:章海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苏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国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颜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