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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执保37号之一

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执保37号之一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利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志伟,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

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志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志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县支行存款账户中人民币50,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索春英名下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黑河市爱辉区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索春英名下的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许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丛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志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