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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711号

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711号

原告:鲁某某。

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XX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