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711号
原告:鲁某某。
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XX儒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海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