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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2099号

方秀妹、张某与方胜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秀妹,张某,方胜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099号

原告:方秀妹,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张某。

法定代理人:方秀妹,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麒麟镇麒麟村同北组21号。系张某之母。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胜祥,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

负责人:段金勇,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秀妹、张某与被告方胜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秀妹、张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方秀妹、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秀妹、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0元,由方秀妹、张某负担。

审判员  吴汉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程亚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