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特39号申请人朱金芳,女,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黄有云,女,1939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朱金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有云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多次与朱金芳联系让其来我院,其没有来我院。按朱金芳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并通过电话联系,通知其于2016年8月9日9时至我院开庭,朱金芳未按照通知时间至我院开庭。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金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按申请人朱金芳撤回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朱金芳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汤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 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