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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1275号

张建龙与亢纪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建龙,亢纪刚,聂艳峰,杨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1275号

原告:张建龙,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毅,灵宝市故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亢纪刚,男,1965年7月25日生,汉族。

第三人:聂艳峰,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

第三人:杨亚辉,女,1982年11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张建龙与被告亢纪刚、第三人聂艳峰、第三人杨亚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张建龙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建龙负担。

审 判 长  卫常辉

审 判 员  王项锋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