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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275号

韩某与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韩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275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1968年7月12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侯某,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韩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韩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