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9851号

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钟六金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钟六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98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彭新政。委托代理人王科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六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六金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钟六金与润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润昌公司应否支付钟六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于2015年10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工资问题。钟六金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15年11月11日;润昌公司则主张钟六金离职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结合润昌公司为钟六金缴纳社保至2015年12月,认定钟六金最后工作至2015年11月11日并无不妥。因润昌公司确认尚未支付钟六金2015年10月份工资,故原审法院在钟六金诉请的法定范围内,判决润昌公司应支付钟六金2015年10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工资8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因润昌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钟六金休年假或已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情况,故原审法院根据钟六金的工作年限及工资发放情况,认定润昌公司应支付钟六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双方对原审判决的该项金额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钟六金离职原因的认定问题。根据钟六金的仲裁申请书所述,其系以润昌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年休假工资、未支付加班工资及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因钟六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润昌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一个月通知润昌公司为其足额补缴社保而润昌公司存在拒绝补缴的情形,故钟六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润昌公司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润昌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润昌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处理部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上诉人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润昌游乐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代理

审判员 徐  玉  婵

代理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