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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行审52号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与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东红埠岭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莱芜市钢城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203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山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兆荣,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9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9月占用钢城区颜庄镇东红埠岭村旱地4618平方米建老年公寓,所占位置虽符合颜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旱地461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352平方米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618平方米旱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伍佰肆拾元整(13854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9日将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7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缴纳罚款壹拾叁万捌仟伍佰肆拾元整(138540.00元),但拒不履行其他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旱地461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352平方米房屋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钢城国土资罚字[2015]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缴纳罚款壹拾叁万捌仟伍佰肆拾元整(138540.00元),但拒不履行其他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处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旱地461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352平方米房屋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内容,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杜 伟

审判员 刘庆国

审判员 亓玉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房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