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农民。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陆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农民。2014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平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2月2日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农民,党员。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平陆县张店镇,农民。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平陆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5年2月2日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农民。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2016)晋0829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一)、2013年年初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公告为平台,私自制定赔付标准,通过手机通话报号或当面报号的方式,非法收受李某某黑彩报号75注、朱某某黑彩报号300注、梁某某黑彩报号10注、胥某某黑彩报号40注、王某某A黑彩报号200注、马某某黑彩报号50注、裴某某黑彩报号200注、裴某某A黑彩报号20注、董某某A黑彩报号120注、裴某某B黑彩报号200注、柴某某黑彩报号200注、赵某某黑彩报号1000注、赵某某A黑彩报号100注、王某某B黑彩报号70注,共计2585注,非法经营额共计7755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亲笔供述、手机报号截屏两张及收取黑彩号登记本,证实我和我妻子一共给别人捎过有100多注号,算下来大概有3、4万元钱。公安机关扣押的酷派手机是我的,1873646****是红军的电话。我两三个星期前给董某某打电话报黑彩号,一注号300元钱,一星期一结算。我手机上存了两个红军都是红军的两个电话,我在他跟前一共报了有二百注,其中有挣有赔,最后算下来在董某某那里赔了两三万,我和董某某都是现金结算。我购买黑彩号和帮别人捎号的具体情况以前记不太清了,我现在把我记账本上记录的情况统计出来提供给你们,我在董某某跟前报了75注。李某某当庭供述自己将黑彩号报给了董某某,号数以自己以前统计后供述的为准。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年初,开始在平陆县常乐镇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一直报到2013年5月份左右,总共报了300多注黑彩号,最后算下来输了八千多元钱。董某某收我黑彩号时使用的手机号尾数是8440。我和董某某是一星期算一次账,每周日结算。我向董某某报黑彩号我赢了每注号给我700元钱,我输了每注给董某某300元钱,大多时候我们都是用现金结账,好像有一次我用我自己的邮政卡向董某某的邮政卡转过几千元钱,现在记不清卡号了。朱某某当庭供述自己将黑彩号报给了董某某,号数以自己以前的供述为准。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屏两张,证实我是2014年2、3月份开始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一共报了一星期左右,报了十几注,当时我赢钱所以就报停了。到了4、5月份左右,我又在董某某跟前报了两三天报了10注左右,赢了钱就又停了。我是用手机短信发给董某某报号的。董某某两个号码是159359x****和187364x****,结算时都是董某某给我的现金。4、证人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我开始打黑彩,一直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直到前几天董某某被抓。今年7月份我打了成十天,总共报了40多注黑彩号,赢了一千多块钱。2014年6月份以前具体报有多少注黑彩号我记不清楚了,从去年6月份至今总共报了1500多注。我报给董某某一注是300元钱,我输了每注我给他300元钱,赢了他给我700元钱。给董某某报号有时是打电话,有时是发短信。结算是现金结算。5、证人王某某A的证言,证实今年6月份,我开始在董某某跟前报号连续报了20多天,一共报了200多注黑彩号,输输赢赢,我最后赢了19000元现金,董某某还欠我13000元钱没有给。7月8日晚上我在董某某跟前报了5注黑彩,7月9日报了10注,7月10日晚我给董某某、李某某打电话他们都没有接,我就再没有报。我报给李某某和董某某都是一注300元钱,输了每注给他们300元钱,我赢了他们给我每注700元钱,我是通过手机联系的方式给董某某报的号。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初我开始在董某某跟前报号一直到5月底,总共报了有50多注黑彩号,总共输了4000多块钱。报一注300元钱,赢了他给我700元钱。都是现金结算,报号时有时打电话有时发短信。董某某收号的电话尾号是3531。7、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农历10月份至2014年3月份我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共计200多注,我是用尾号为7344的我的手机号给董某某尾号为8440的号码报的号,结算时是现金结算。8、证人裴某某A的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3月份开始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总共报了20注左右。用我的手机号1560xxx****向董某某尾号为440的手机发短信报号。交易是现金交易。9、证人董某某A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至2014年5、6月底我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一共报了120多注,大部分时间是给董某某打电话,有时也发短信,董某某的电话尾号是8440,我的手机号是1373xxx****。我和董某某是现金结算,一注300元钱,赢了给我700元钱。我还知道王某某B、李某某A、裴某某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10、证人裴某某B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夏天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报到10月份左右,一共报了200多注,我们是现金结算,每注号300元,赢了给我700元。11、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下旬开始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一直报到董某某被抓,一共报了200注左右,输了3万多块钱。我们之间是现金结账,一星期一结账,每星期一结账。输了每注给董某某300元,赢了每注董某某给我700元。只有一次是在邮政储蓄柜台上往他的邮政储蓄卡上存了2600元钱,但卡号我记不住了。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3年7月份开始在董某某处购买黑彩号直至2014年7月10日董某某被抓,我总共在董某某跟前买了一千多注黑彩号,有时打电话报号,有时发短信报号,董某某收号的电话有一个尾数是8440,我们都是现金结算,输了每注给他300元,赢了每注给我700元。我还知道晓丰、董某某A、裴某某、王国国、王某某A和上桌村的铁娃都在董某某跟前报号。13、证人赵某某A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我去董某某店里修摩托车,给他说我在李某某跟前报号输了,让他给我找个人收号,他让报他跟前。2014年6月份至7月9日我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一共报了100注左右,输了5000多元钱,我给董某某报号是通过手机报号,董某某手机尾号为8440,我和董某某之间都是现金交易,输了给他300元,赢了给我700元,我们之间也是一星期一结算。14、证人王某某B的证言,证实我在董某某跟前报黑彩号从2014年5月份开始共购买了70注左右,我买一注黑彩号输了我给他300元钱,赢了他给我700元钱,一星期一结账都是现金交易。我还知道李某某A、董某某A在董某某跟前报号。我听说董某某被抓了,就将董某某电话号码从手机上删除了,董某某的电话尾数我记得是3531。15、李某某对董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李某某辨认,确认收自己黑彩号的就是本案的被告人董某某。14、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一份,证实2014年7月26日至9月11日,平陆县公安局对梁某某、胥某某、王某某A、裴某某、裴某某A、董某某A、裴某某B、柴某某、赵某某、赵某某A、王某某B非法购买黑彩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15、扣押笔录一份,证实平陆县公安局常乐派出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任凯的见证下,对董某某用于收黑彩号的白色0PP0手机一部予以扣押的情况。16、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苏沟村一组人,农民,以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17、平陆县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系传唤到案。18、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董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四份讯问笔录均不承认其购买过或收过黑彩号。当庭亦否认自己收取过黑彩号。(二)、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公告为平台,私自制定赔付标准,非法收受朱某某黑彩报号200注、李某某A黑彩报号100注、董某某A黑彩报号100注,共计400注,非法经营额120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4年5月中旬,我找到贺某某说要在她跟前报黑彩号,她说每注给我抽5元钱,然后我就开始在她跟前报我收的黑彩号,一直到6月底,一共在她跟前报了七八百注吧。我从中抽水挣了四五千元钱。我是通过139359x****向贺某某打电话或者发短信报号,我俩之间的黑彩交易都是现金交易。没有通过银行交易。我收别人黑彩号的电话号码是13935****xx,收黑彩没有账本,收黑彩的当天就是在一张纸上记录,一星期一结账,结完账就撕了扔垃圾堆了。通话记录和短信我都删除了。我自己也打黑彩。2、证人李某某A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至董某某被抓我一共在贺某某处购买了200多注黑彩号,有输有赢,总共算账我输了3000多元钱,我给贺某某的手机137539x****报号,她还有一个外地号,号码我记不住了。我输了每注给他300元,赢了每注她给我700元。我和贺某某也是现金结算。3、证人董某某A的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2、3月份至7月中旬,在贺某某跟前报黑彩号一共有500多注,我总共输了3万元,我们都是一星期一结算,最后贺某某向我要钱时,我通过我的银行卡向裴宏亮(贺某某的文夫)的邮政卡转了2万元,现在还欠贺某某1万元。我还知道裴某某、梁某某、李某某A、王某某B在贺某某处报黑彩号。4、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2014年7月26日至9月11日,平陆县公安局对李某某A、董某某A非法购买黑彩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5、平陆县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5年2月2日贺某某的到案方式系自动投案。6、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贺某某,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后村四组人,农民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7、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收黑彩号进行赌博。我收李某某A、董某某A、朱某某、马某某的号。我将收下的黑彩号报在网上的赌博网站内。我在网上报黑彩号是先把钱打到网银卡上才能下注,输了从网银上扣钱,赢了就将钱打到我网银卡上。我收黑彩号一直到董某某被抓,我收他们的黑彩号,他们赢得话我将钱送到他们的店里,他们输的话,把钱送到我店里。我一共收了多少注黑彩自己记不清了,时间太长,收黑彩号挣了两万多元钱。朱某某是2014年5、6月份开始在我跟前报黑彩号,一直报到我不收黑彩号,一共报了200多注,他向我报的黑彩号有他自己报的,也有收别人的黑彩号。前两个星期我收他一注号是300元钱,赢了给他700元钱,没有给他抽水。后两个星期我收他一注是295元,赢了给他705元,每注号他从中抽5元钱。他是用电话向我三门峡的那个号码发短信报黑彩号,我俩是现金结账。我有两个电话一个是15035****x,还有一个是从三门峡买的手机号,用到董某某被抓以后我就将卡扔了,号码记不住了。李某某A是2014年4、5月份开始在我跟前报黑彩号,一共报了一百多注,输了一万多元钱。有时来我店里报号,有时打我手机报号,我有两个号码,一个是150359x****,另一个是三门峡号,我记不住了。董某某A从2014年2、3月份开始在我跟前报号,一共报了一百多注,输了一万多元钱,也是有时来我店里报号,有时打我手机报号。(三)、2014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公告为平台,私自制定赔付标准,非法收受梁某某黑彩报号55注、李某某A黑彩报号300注,共计355注,非法经营额1065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手机报号截屏三张,证实2014年7月9日我在门口碰见朱某某问他捎号吗,他说能行。过了两天,在7月11日晚上7点半,我就给他发短信报了2乘10,7月12日晚上7点多,我又给他发短信报了2乘20,7月13日晚上7点多,我又给他发短信报了2乘25,我手机上存的短信还有。前两天晚上没有中,输了9000块钱,第三天晚上中了,我赢了17500元钱,总账赢了8500元钱。从我手机上截屏了红军、董某某、老朱的手机号码及和朱某某7月11日、7月12日、7月13日的短信记录。我手机上7月12日晚上9点11分收到一条短信,内容为“邮6221881811010xxxxxx朱某某”是朱某某给我发的邮政储蓄卡号,他让我给他打7月11日、7月12日输的9000元钱。第二天下午4点多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打9000元钱,我当时在太原回来的高速上,就给他回了一条短信还没下高速。他又给我发信息说快下班了并让我打完钱给他打电话。我给朱某某发的2乘10、2乘20、2乘25是我报的黑彩号2,分别买10注、20注、25注。2、证人李某某A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初,我知道朱某某在打黑彩,就开始在朱某某跟前报号,从2014年5月初一直到7月13日我都在朱某某跟前报号,总算下来有300多注,赔了7000元钱左右。我输了每注给朱某某300元钱,赢了朱某某给我700元钱。我有时给朱某某发短信,有时给他打电话。我向朱某某报黑彩号使用的号码是137539x****,朱某某的手机号是139359x****。交易都是通过现金结算的,有一次是他通过银行给我的邮政储蓄银行上转了4000元钱。3、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2014年7月26日至9月11日,平陆县公安局对李某某A、梁某某非法购买黑彩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5、平陆县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5年2月2日朱某某的到案方式系自动投案。6、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平陆县张店镇后滩村一组人,农民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今天来公安局投案自首。2013年5月份左右我开始收黑彩号,在我跟前报黑彩号的都是国土所门口的几个人,梁某某、梁某某的妻子马某某、李某某A、王某某B、裴某某A、段换芳、董某某A、裴某某B和裴某某B妻子王柳婵。他们在我跟前报黑彩号输了每注号他们给我300元钱,他们赢了每注号我给他们700元钱,我收这些人的黑彩号大部分报在贺某某跟前。梁某某、李某某A等人大部分是当面向我报黑彩号,有时候也打电话报黑彩号。和他们进行结算都是现金结算。梁某某在我跟前就报了三天,他给我第一天是10注2,第二天是20注2,第三天是25注2,梁晓峰手机里的短信就是他向我报黑彩号的记录。王某某B在我跟前报了几天,总共报了几十注黑彩号,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具体输赢情况也记不清了。李某某A在我跟前报了300多注黑彩号。我收黑彩总共挣了大概有五六千元钱,挣的钱又打黑彩了。我收黑彩没有记过账。梁某某在我跟前报过黑彩,7月11号报的2乘10,就是买10注2,7月12日报的2乘20,就是买20注2,7月13日报的2乘25,就是买25注2,我给他发的邮政卡号,就是让他给我打钱,7月11日和7月12日他报的黑彩号都赔了,意思是催他快些给我打钱。但我俩之间的输赢还是没有结算。(四)、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公告为平台,私自制定赔付标准,非法收受李某某黑彩报号316注、晁某某黑彩报号30注,共计346注,非法经营额1038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亲笔供词及收取黑彩号登记本,证实大概在一两星期前的一天晚上,经郭某某介绍我开始在王某某跟前报号。在王某某跟前报号还有给郭某某捎的号,我在王某某跟前报了316注。我收别人的黑彩号每注300元钱,将收别人黑彩号报给他人也是每注300元钱,都是帮别人捎号,不挣钱。我购买黑彩号和帮别人捎号的具体情况以前记不太清了,我现在把我记账本上记录的情况统计出来提供给你们,我在王某某跟前报了316注。李某某当庭供述自己将黑彩号报给了王某某,号数以自己以前统计后供述的为准。2、证人晁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8月份至2014年5月份,在王某某跟前买黑彩号,一共报了120注左右,输了三万元钱,我们是一星期一结算,300元一注,赢了每注他给我700元钱,我报黑彩号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的手机尾号为1332、5022、4942。3、李某某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收取其黑彩号的人就是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某。4、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2014年7月26日至9月11日,平陆县公安局对晁某某非法购买黑彩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5、平陆县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5年2月2日王某某的到案方式系传唤到案。6、中国共产党平陆县常乐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现系中共党员。7、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赵滑村一组人,农民,党员,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收下线一注黑彩是300元,报在刘娜兵跟前一注号码是290元钱,每注抽10元钱。下线有李某某,李某某是最近才开始在我跟前报的号,我收黑彩抽水肯定挣钱,具体数字我没有算过。我手机上2014年5月26日呼叫录音003是李某某向我报2、7号=3,4、6=2,5乘3的黑彩号(指的是2和7各3注,4和6各2注,5买3注),呼叫录音002是裴某某C和我媳妇张某某的通话内容,裴某某C报的2乘10,5、7乘3,0、8乘2指的是2买10注,5并97各买3注,0和8各买2注。2014年4、5月份,裴某某C也在我跟前陆陆续续报过,具体多少注我也记不清了。晁某某是2014年5、6月份的时候在我跟前报了30注左右。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收受晁某某的黑彩号注数无异议。(五)、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国家福利彩票3D开奖公告为平台,私自制定赔付标准,非法收受李某某B黑彩报号10注、谭某某黑彩报号7注、薛某某黑彩报号130注、王某某A黑彩报号5注、赵某某A黑彩报号25注,共计177注,非法经营额531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某B的证言,证实我让我哥李某某给我报过黑彩号,就是按照国家3D福利彩票开奖号码为参照,比如国家3D福利彩票开奖号为123,我所报的一注号码中有123三个数字的一个,那么我报的这注号码就赢了。一注是三百元钱,赢得话就挣1000元钱,除过报号的300元钱,等于净挣了700元钱。我让我哥一共报了10个,但0一直没中,赔了三千元钱,我就停了,再没有报过,我将三千元钱就给我哥了。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上个星期四五,我和李某某聊天时,李某某他在打黑彩并让我在他跟前买黑彩。我就在他跟前买了两个2,当天晚上赔了。到本周一(2014年7月7日)我去到李某某家把我上周赔的两注黑彩共六百元钱给了李某某,当天我又在李云处买了两个7。到了星期二晚上我给李某某打电话又买了3个7,结果两个晚上的7都没有中出,后来我一直再也没有买过。我是用我的手机号132332x****报给李某某的138344x****。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两个星期前的一天傍晚,我在郭某某家喝酒时认识那个官道底村的人,当时他说他是收黑彩的,我当时喝多了说给我也打些黑彩,郭某某就说帮我把我打的黑彩报到官道底村的那个人跟前。我当时报了10注,过了五六天,那个人让郭某某给了我七千元钱说是我那个10注黑彩的钱。当天我在郭某某家喝酒又让他向官道底村那个人给了给我报了20注黑彩,具体怎么报的我不清楚,当天没有中赔了六千元。第二天我又让郭某某给了报了40注黑彩,也没有中,赔了一万两千元。接着第三天我又让郭某某给我报了六十注黑彩号,结果中了,赢了四万两千元,之后我就再没有买过黑彩。买黑彩第一次、第二次我都是在郭某某家喝酒时口头告诉他帮我购买黑彩,最后两次是我给郭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助我购买黑彩。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十几天前的一个晚上,我和我村的薛某某聊天,他对我说李某某不是打号呢吗,他就拿起我的电话给李某某打话报了10个6,当天晚上6就出来了,他挣了7000元钱。到了下一个星期一,李某某就将7000元钱送来了,我就给薛某某打电让他将钱取走了。当天晚上薛某某又来到我家用我的手机给李云打电话报了20个4,开奖后4没有出,他赔了6000元钱。7月1日晚上薛某某在在闲聊中给我说他今天晚上又在李某某跟前报了40个4,赔了12000元,7月2日晚上9点,我接到薛某某电话,他说他今天晚上又报了60个4,中奖了,除去前两天晚上赔的18000元,挣了24000元钱,以后再不打了。中间隔了几天到7月7日下午3、4点左右,李某某拿了14000元钱到我家,让我将24000元钱给薛某某,因为我在7月2号左右借了李某某一万元钱,他就走了。后薛某某来我家,我就将24000元钱给了薛某某。5、证人王某某A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告诉我打黑彩很挣钱,我就在李某某跟前买了一注黑彩,当天没有中,我输了300元钱,第二天我给李某某打电话买了两注,还是没有中,输了600元,第三天我报了3注,输了900元,第四天我报了5注,赢了3500元。之后到了下个星期一李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他家里取钱,我就到李某某家里取了1700元现金。当天晚上我又在李某某跟前报了两注黑彩号,输了600元钱,星期二报了4注,星期三报了6注,后面几天记不住报了多少注。这一星期一共输了5400元钱,我就给了李某某5400元现金,接着有一个礼拜输了3700元,给了李某某3700元现金了,然后我就没有在李某某跟前打黑彩了。5、证人赵某某A的证言,证实我从2014年2、3月份开始在李某某跟前报黑彩号,一直报到7月9日,在李某某跟前一共报了200多注,最后算下来输了1万元钱左右。我和李某某之间是现金交易。6、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7月9日23时02分至2014年7月9日23时16分,在平陆县常乐镇官道底村移民新村李某某家,侦查人员在见证人任凯的见证下,对李某某持有的用于收黑彩号和购买黑彩号的一个灰皮记账本、一个绿皮记账本、紫色记账本一个、一个蓝色记账本、两个作业本、两个数学本、一个山西农大稿纸账本,四页白色记账纸,两页绿色记账纸,一部黑色8750型手机、一部白色8185型手机予以扣押。7、薛某某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某就是收取其黑彩号的官道底人。8、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份,证实2014年7月26日至9月11日,平陆县公安局对李某某B、谭某某、薛某某、王某某A、赵某某A非法购买黑彩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情况。9、物证:笔记本11本。10、平陆县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5年月日李某某的到案方式系传唤到案。11、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陆县常乐镇石穴村四组人,农民及无犯罪前科的情况。1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我妻子给宁宁、康康、彩萍、三礼等人捎过号,我和我妻子是一回事。宁宁他们去我家报号,然后我或者我媳妇打电话将号报给收号的人。我和我媳妇给别人捎号都是星期一结账,别人把钱给我,我再把钱给收号的人,我和我妻子一共捎过有100多注号,算下来大概有3、4万元钱。公安机关扣押的酷派手机是我的。我自己购买黑彩及帮别人报黑彩的情况:我帮孙某某捎了24注,帮谭某某捎了7注,帮裴某某D捎了161注,帮候某某捎18注,帮李某某C捎了86注,帮郭某某捎了130注,帮王某某A捎了5注,帮曹某某捎了13注,帮培刚捎了60注,帮李某某B捎了48注,帮赵某某A捎了24注,一共帮别人捎了561注,我自己报了1266注,剩下的还有不少注我没有记录报给谁,我现在也忘了。我收别人的黑彩号每注300元钱,将收别人黑彩号报给他人也是每注300元钱,都是帮别人捎号,不挣钱。李某某亲笔供述:李某某将其打黑彩报号及自己帮别人捎号的情况整理入下:2014年7月7日捎谭某某2注,7月8号捎谭2注,7月9号捎谭3注;22014年4月份捎王某某A5注;2014年元月至7月捎李彩萍黑彩报号48注;2014年元月至7月捎赵某某A黑彩报号25注;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国家发行的彩票,未经国家批准私自制定赔付标准销售经营3D彩票,扰乱市场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收取李某某黑彩号200注,经查:被告人董某某予以否认,李某某虽第一份供述曾在其跟前报黑彩号200注,但在随后的笔录中,已对此数字予以更正为75注,并有黑彩收号记录佐证,故被告人董某某收取李某某的黑彩号数应为75注,非法经营总额应为775500元;被告人贺某某非法经营额为120000元;被告人朱某某非法经营额为106500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经营额为103800元;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额为53100元。被告人贺某某、朱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经营黑彩号的事实,有十二个报号人的陈述,有李某某和朱某某的当庭指证,有李某某收取黑彩号的记录统计,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其和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指控收取李某某黑彩号数过多的意见,经查:以上事实有李某某的陈述及当庭供述、李某某统计的亲笔供词和黑彩号记录本证实,能够相互印证,故对其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数额、认罪态度及对其的评估,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影响,判处缓刑也不至再发生社会危害,可对其判处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缴纳)。2、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coolpad黑色8750型号手机一部、Coolpad白色8185型号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非法从事彩票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贺某某、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董某某所提认定其犯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当庭供述将黑彩号报给董某某,证人梁某某等十二人亦证实给董某某报黑彩号的事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吉荣
审判员 张建峰
审判员 王旭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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