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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刑初13号

陈栓成侮辱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樊春杰,陈栓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刑初13号自诉人:樊春杰。法定监护人:衡正伟,系申请人丈夫。

被告人:陈栓成,男。自诉人樊春杰诉被告人陈栓成侵占罪一案,因自诉人樊春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期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袁克斌

审 判 员  杨恩广

代理

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