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刑初13号自诉人:樊春杰。法定监护人:衡正伟,系申请人丈夫。
被告人:陈栓成,男。自诉人樊春杰诉被告人陈栓成侵占罪一案,因自诉人樊春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期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袁克斌
审 判 员 杨恩广
代理
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秉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