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654号
原告:苏贤军,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吕芳兰,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苏贤军与被告吕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晞吟
审 判 员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