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839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以“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永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