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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839号

马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839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8月9日以“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永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